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902民初6031号之二
申请人:赵静,女,回族,1965年10月20日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
被
申请人:许新,女,汉族,1968年7月7日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 本院受理的原告赵静与被告许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赵静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许新价值17000元的财产或存款进行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许新名下银行存款17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晓东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黄 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