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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902民初6031号之二

赵静、许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7
公开日期
2019-05-14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赵静;许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902民初6031号之二

申请人:赵静,女,回族,1965年10月20日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

被

申请人:许新,女,汉族,1968年7月7日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 本院受理的原告赵静与被告许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赵静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许新价值17000元的财产或存款进行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许新名下银行存款17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晓东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黄 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