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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02执300号之一

敖燕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7
公开日期
2020-03-26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当事人
张启新;敖燕;姜玉贺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02执30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张启新,男,195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被执行人:姜玉贺,男,1963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大兴区。

被执行人:敖燕,女,196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大兴区。张启新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京0102民初7994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姜玉贺、敖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6万元并支付以6万元本金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及案件受理费一千三百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作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3、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共计29444.59元。4、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其上述执行情况及本案拟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综上所述,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凌 翥

审判员 郑炳汝

审判员 罗胜利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蒋琳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