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湘0822执163号 申请执行人王玉华与被执行人熊巧燕健康权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3470.09元,申请执行费为50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熊巧燕提出申请执行人王玉华在本院(2018)湘0822民初1521号民事判决中判决确定应赔偿被执行人王玉华27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0元,同时申请执行人王玉华在本院(2018)湘0822民初1522号民事判决中确定还应赔偿被执行人熊巧燕儿子熊锐(未成年人)1813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50元,三案相互抵消后被执行人只应支付申请执行人1470.09元,申请执行人王玉华认可被执行人熊巧燕主张的上述事实并同意债务相互抵消。2019年3月17日,被执行人熊巧燕已将债务相互抵消后尚应支付的执行款1470.09元自动履行给申请执行人王玉华,申请执行费50元已由被执行人熊巧燕缴纳,本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七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