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刑更1809号 罪犯彭义,男,1980年4月7日出生,土家族,重庆市酉阳县人,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福州监狱服刑。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9日作出(2017)闽05刑初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彭义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自2017年10月19日起至2019年6月19日止)。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8日作出(2018)闽刑终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6月25日交付福建省福州监狱执行。 执行机关福建省福州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在法定期内依法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彭义在福建省福州监狱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 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生效的裁判文书、履行财产性判项的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公示期间,未收到对罪犯彭义减刑的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彭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刑罚执行机关报减幅度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彭义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7年10月19日起至2019年3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连 萍
审判员 李 红
审判员 邹唐敏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 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