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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08执18615号

李跃强等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7
公开日期
2020-03-26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田希;李跃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08执18615号

申请执行人:田希,女,1984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执行人:李跃强,男,197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本院执行的田希与李跃强合同纠纷一案中,该案(2017)京0108民初416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田希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权利人田希申请撤销该案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权利人的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9)京0108执1861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韩毅强

审判员  张瀚文

审判员  李晓滨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程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