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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903执497号

沧州市运河青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彦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7
公开日期
2019-12-24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沧州市运河青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彦君;郑立侠;河北鑫宇担保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冀0903执497号

申请执行人:沧州市运河青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学征,董事长,住沧州市运河区。

被执行人:刘彦君,男,汉族,1967年5月10日出生,住沧州市运河区。

被执行人:郑立侠,女,汉族,1970年10月5日出生,住沧州市运河区。

被执行人:河北鑫宇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殿合,经理,住沧州市新华区。 本院在执行沧州市运河青隆村镇银行与刘彦君、郑立侠、河北鑫宇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1、本院于2019年3月16日通过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2018年4月11日、2019年3月21日通过全国司法网络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刘彦君、郑立侠、河北鑫宇担保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金融理财、无股息红利。 3、本院2018年10月9日到沧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刘彦君、郑立侠、河北鑫宇担保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房产。 4、本院于2019年3月16日到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调查被执行人未缴纳理财收益型保险。 5、本院在被执行人注册地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6、本院于2019年3月16日到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未缴纳住房公积金。 7、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刘彦君、郑立侠、河北鑫宇担保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8、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已经实现债权0元,未执行标的为101.3482万元。因本案被执行人刘彦君、郑立侠、河北鑫宇担保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应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张        忠        刚

审判员 陈                浩

审判员 胡树宏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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