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晋0105执304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大营盘支行,住所地太原市南内环街183号。
法定代表人:文建伟。
被执行人:牛丽荣,女性,1955年02月25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宁原三,男性,1953年05月11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大营盘支行与牛丽荣、宁原三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7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以及告知书,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车辆、不动产、工商、互联网银行、证券进行了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农科南路16号3幢4单元3层2号,经申请人查证,该房屋已被拆除,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现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就以上情况我院已向申请人进行了约谈,依照《最高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 斐
审判员 陈 明
审判员 李雪菲 二O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徐 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