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平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0425民初633号
原告:裴旭青,男,1974年7月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山西省长治市人,自由职业,现住平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平顺县青羊镇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尹通,198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淄博市人,自由职业,现住山东省淄博市。 原告裴旭青诉被告尹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 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裴旭青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裴旭青负担。
审判长 张 帆
审判员 王恩红
审判员 张 亮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靳媛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