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晋0425民初633号

裴旭青与尹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7
公开日期
2020-05-18
所属地区
平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裴旭青;尹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平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0425民初633号

原告:裴旭青,男,1974年7月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山西省长治市人,自由职业,现住平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平顺县青羊镇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尹通,198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淄博市人,自由职业,现住山东省淄博市。 原告裴旭青诉被告尹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 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裴旭青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裴旭青负担。

审判长 张 帆

审判员 王恩红

审判员 张 亮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靳媛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