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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湘0121民初686号之一

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余金坤、湖南鑫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7
公开日期
2020-07-01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余金坤;湖南鑫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叶丹;王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21民初686号之一原告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墨玉南路888号907室。法定代表人姜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龙玲,湖南光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金坤,男,197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乡县。被告湖南鑫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洪山路188号藏珑湖上国际花园2-10栋1921房。法定代表人莫凯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文剑波,男,1987年3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是湖南省衡东县,现在长沙市岳麓区合能洋湖公馆一期4栋102号,系公司员工。被告叶丹,女,1988年6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是湖南省湘乡市,现在长沙市岳麓区合能洋湖公馆一期4栋102号。被告王强,男,198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余金坤、湖南鑫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叶丹、王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叶丹在另案中申请对一份证据进行笔迹鉴定,而本案需依该鉴定结果为审理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李文斌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晓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