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刑更1587号 罪犯黄才秀,男,1973年1月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仓山监狱二分监区。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9日作出(2009)榕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才秀犯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6日以(2009)闽刑终字第52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月26日交付福建省仓山监狱执行。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3年2月20日以(2013)榕刑执字第104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5年5月18日以(2015)榕刑执字第380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7年6月26日以(2017)闽01刑更202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执行机关福建省仓山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在法定期内依法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罪犯黄才秀剩余刑期不足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无刑期可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黄才秀不予减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 琼
审判员 李 红
审判员 薛 晴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柯舒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