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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0827民初175号

中条山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与郭长英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垣曲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7
公开日期
2019-04-01
所属地区
垣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中条山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郭长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晋0827民初175号

原告:中条山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垣曲县东峰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110014497T。

法定代表人:刘广耀,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海霞,女,197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原告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郭长英,女,193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垣曲县。

原告中条山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郭长英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立案。

原告中条山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7日以双方达成庭前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条山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条山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中条山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明杰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艳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