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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民申5747号

陈蒲、南阳市中金网络不当得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7
公开日期
2019-12-25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陈蒲;南阳市中金网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民申5747号再审

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蒲,男,汉族,1990年3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南阳市中金网络,地址:河南省南阳市。经营者:曹兴东,男,汉族,1982年2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再审申请人陈蒲因与被申请人南阳市中金网络(以下简称中金网络)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13民终13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蒲申请再审称,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中金网络实际只是原材料供应商,涉案合同不具有真实性,该工程与中金网络无关。陈蒲自己承接的工程,并亲自组织工人施工,工程款、工人工资、辅料款、工人生活费等开支均由陈蒲支付,业主方向陈蒲支付工程款有合法依据。中金网络向陈蒲主张下欠工程款16800元缺乏证据,不应予以支持。综上,陈蒲对本案申请再审。中金网络辩称,因为业主方在工程完工后才注册,涉案合同虽系补签,但真实有效。陈蒲扣留中金网络的工程款应当返还。请求驳回陈蒲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陈蒲原系中金网络员工,2015年1月辞职。2015年3月,经陈蒲介绍,由中金网络作为承包方与方城县碧云轩大酒店签订承包合同,二审法院认定合同真实有效,符合法律规定。涉案工程完工后,方城县碧云轩大酒店将工程款交给陈蒲。陈蒲扣除施工工钱后,并未将下欠工程款交给中金网络而据为己有,构成不当得利。陈蒲主张由其承揽工程,工程款系其合法所得,与中金网络无关,因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因此,陈蒲主张下欠工程款系合法所得的再审申请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陈蒲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陈蒲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李 红

审判员 陈红云

审判员 田 莹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陈泓丹

书记员张天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