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302执7405号
被执行人:李文波,男,1972年4月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沂南县。 本院作出的(2019)鲁1302刑初44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被执行人李文波罚金100000元,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依法缴纳,本院刑事裁判庭依法将罚金刑部分移送执行,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因被执行人李文波在服刑期间,未传唤到庭。本院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公司登记等进行了查询,并通过专线对被执行人房产、土地进行了查询,同时限制被执行人消费。 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李文波有100000元罚金尚未支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管晓蒙
审判员 刘 进
审判员 邹海龙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关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