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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523民初1056号

鲁思贵与樊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7
公开日期
2019-12-30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鲁思贵;樊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523民初1056号

原告:鲁思贵,男,197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

被告:樊里,男,198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鲁思贵诉被告樊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鲁思贵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告樊里名下价值15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鲁思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对被告樊里银行存款15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被告樊里其他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王宏春

审判员  唐云飞

审判员  魏义仓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陆忠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