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523民初1056号
原告:鲁思贵,男,197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
被告:樊里,男,198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鲁思贵诉被告樊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鲁思贵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告樊里名下价值15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鲁思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对被告樊里银行存款15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被告樊里其他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王宏春
审判员 唐云飞
审判员 魏义仓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陆忠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