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0705民初3060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东关支行,驻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潍州路751号(甲),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865423539R。
负责人:孙秋平,行长。
委托代理人:尹鹏,山东豪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圆圆。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东关支行与被告蒋圆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东关支行委托代理人尹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蒋圆圆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东关支行诉称:2015年1月27日,原告与被告蒋圆圆签订《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被告蒋圆圆向原告申请贷款375000元用于购买潍坊市坊子区双羊街59号内7号楼5-202室,借款期限为336个月,按月等额本息还款。被告蒋圆圆以所购房屋为其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原告按约向被告蒋圆圆履行付款义务,但被告蒋圆圆多次没有按约归还本金及利息,已经构成严重违约,原告有权宣布借款提前到期。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蒋圆圆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61761.3元及利息(含罚息,计算至2019年2月21日为36012.05元,以后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2.确认原告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3.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蒋圆圆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7日,原告与被告蒋圆圆签订《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被告蒋圆圆向原告申请贷款375000元用于购买位于潍坊市坊子区双羊街59号内7号楼5-202的房屋,借款期限为336个月,借款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相应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逾期罚息利率为执行利率上浮30%,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本息还款,贷款发放为付入受托支付入指定账户;被告蒋圆圆以所购房屋为其贷款提供抵押担保(登记房屋坐落为坊子区双羊街59号内7号楼5-202,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潍房权证坊子字第××号,后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担保范围为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费用和其他借款人所有应付费用。合同第十四条约定,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次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即视为本合同项下违约,贷款人有权宣布本合同项下贷款立即到期。 同年2月2日,原告按约发放了贷款。后被告蒋圆圆多次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偿还原告借款本息,累计超过六期,原告宣布借款全部提前到期,截至2019年2月21日,被告蒋圆圆尚欠原告借款本金361761.3元、利息(含罚息)36012.05元,原告主张之后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 以上事实,有《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他项权证、个人贷款凭证、借款发放明细、账户交易明细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蒋圆圆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及对本案相关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应依法承担可能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原告与被告蒋圆圆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将借款发放,被告蒋圆圆应按合同约定按期偿还原告借款本息,被告蒋圆圆连续未按期偿还超过三期,且累计超过六期,原告有权宣布借款提前到期。原告提供的欠款明细能够证明截至2019年2月21日被告蒋圆圆欠原告借款本金361761.3元及利息(含罚息)36012.05元,故原告要求被告蒋圆圆偿还上述借款本息及之后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被告蒋圆圆以其名下房产提供抵押担保并进行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被告蒋圆圆未按约还款,原告有权对抵押物依法行使抵押权,故原告要求确认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蒋圆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东关支行借款本金361761.3元及利息(含罚息,截至2019年2月21日为36012.05元,之后的按合同约定计算至被告还款之日); 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东关支行就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对被告蒋圆圆名下抵押房产(登记房屋坐落为坊子区双羊街59号内7号楼5-202室,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潍房权证坊子字第××号)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50元,案件申请费2437元,由被告蒋圆圆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霞
人民陪审员 夏春霞
人民陪审员 张轲友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赵 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