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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981民初107之二号

白云龙、高迎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7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河北省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白云龙;高迎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981民初107之二号解除保全

申请人:王晓丹,男,198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职业,住泊头市。

被

申请人:白云龙,男,1978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

申请人:高迎花,女,197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职业,住北京市。

原告王晓丹与被告白云龙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作出(2019)冀0981民初107号民事裁定,查封被申请人白云龙、高迎花的不动产。王晓丹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晓丹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登记在白云龙、高迎花名下、坐落于北京市昌平区天通中苑******501的不动产的查封。房屋所有权证号:白云龙京(2017)昌不动产权第0051263号;高迎花京(2017)昌不动产权第0051264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于良忠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霍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