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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15执1432号

孙凤梅等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7
公开日期
2020-03-12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孙凤梅;青旅未来(天津)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15执1432号

申请执行人:孙凤梅,女,199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大洼县。

被执行人:青旅未来(天津)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MA06AXXXX),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孙凤梅申请执行青旅未来(天津)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开劳仲字[2018]第1448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孙凤梅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青旅未来(天津)科技有限公司给付案款16641.88元。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青旅未来(天津)科技有限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青旅未来(天津)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孙凤梅亦未提供被执行人青旅未来(天津)科技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人孙凤梅申请执行的案款16641.88元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青旅未来(天津)科技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孙凤梅享有要求被执行人青旅未来(天津)科技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青旅未来(天津)科技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孙凤梅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孙凤梅发现被执行人青旅未来(天津)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 鑫

审判员 马元凯

审判员 李 辉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