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皖1126执恢357号之四

朱汉军、钮春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7
公开日期
2019-04-23
所属地区
安徽省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朱汉军;钮春柱;余加梅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皖1126执恢357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朱汉军,男,1975年4月6日出生,汉族,私营业者,初中文化,住安徽省凤阳县。

被执行人:钮春柱,男,1962年5月5日出生,汉族,私营业者,初中文化,住安徽省凤阳县。

被执行人:余加梅,女,196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私营业者,初中文化,住安徽省凤阳县,系钮春柱妻子。申请执行人朱汉军与被执行人钮春柱、余加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15)凤民一初字第0265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钮春柱、余加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朱汉军清偿借款440000元人民币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12月5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案件受理费9168元,减半收取4584元,保全费3184元,合计7768元,由钮春柱、余加梅负担。判决生效后,钮春柱、余加梅没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朱汉军于2018年8月14日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44万元及利息。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钮春柱、余加梅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钮春柱、余加梅没有履行义务、也没有申报财产。2019年3月18日,本院将被执行人钮春柱、余加梅纳入并限制其高消费。本院通过司法网络查询平台及房产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钮春柱、余加梅名下没有车辆和公积金登记信息;其银行账户虽有开户,但账户内余额较少,本院已经予以冻结;钮春柱名下位于安徽省凤阳县府城镇金地学府小区11栋1单元301室(不动产证号:皖(2018)凤阳县不动产权第0001967号),本案依法查封,经评估、一轮流拍、二轮拍卖后成交价格为589640元,在扣除各项税费及贷款等费用后,朱汉军领取执行款项273748.35元。本院对被执行人钮春柱、余加梅的住所地进行社会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钮春柱、余加梅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朱汉军也未能提供钮春柱、余加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与申请执行人朱汉军进行了终本约谈,告知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和法律后果,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胡之水

审判员  马世卫

审判员  卞文新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李连玉

书记员宋德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