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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01执145号

王燕飞、王俊昆与太原锦胜博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7
公开日期
2019-12-30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当事人
王燕飞;王俊昆;太原锦胜博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晋01执145号

申请执行人:王燕飞,女性,1979年08月15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

申请执行人:王俊昆,男性,1978年06月10出生,汉族,住山西省阳泉市。

被执行人:太原锦胜博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义井西路22号(原32号)紫荆假日,2幢3单元0102号。

法定代表人:董建国。王燕飞、王俊昆与太原锦胜博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2017)并仲裁字第427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来太原锦胜博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2932.67元及逾期利息,执行费50元:如上述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上的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将被执行人太原锦胜博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太原市万柏林义井西路紫荆假日2幢3单元1502号房产登记备案至申请执行人王春科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崔天寿

审判员 杨小民

审判员 焦林平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高 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