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刑更1766号 罪犯邓维荃,男,198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福建省闽清县人,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福州监狱服刑。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1日作出(2013)梅刑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维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9月25日作出(2013)榕刑终字第74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1月12日交付福建省福州监狱执行。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作出(2017)闽01刑更6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自2013年1月20日起至2025年7月12日止)。 执行机关福建省福州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在法定期内依法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邓维荃在福建省福州监狱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获得表扬3个。 另查明,该犯系犯强奸罪原判十年以上罪行。 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生效的裁判文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公示期间,未收到对罪犯邓维荃减刑的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邓维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该犯属于犯强奸罪原判十年以上罪行,综合其改造表现情况,适当扣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邓维荃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1月20日起至2025年2月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连 萍
审判员 李 红
审判员 邹唐敏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 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