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晋0402刑初68号 公诉机关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秦亚冠,男,1990年4月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无业,住山西省长治市。2017年3月24日因吸毒被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8年6月3日因吸毒被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8年7月2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经长治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治市看守所。 辩护人曹瑞燕,山西翰林阁律师事务所律师。 长治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刑刑诉〔2019〕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亚冠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治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席梦、被告人秦亚冠及其辩护人曹瑞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贩卖毒品罪 1、2017年冬天的一天,被告人秦亚冠在长治市城区xx酒店其居住的房间内,以200元的价格贩卖给赵某含甲卡西酮等成分的毒品3克。 2、2018年3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秦亚冠在长治市城区xx酒店其居住的房间内,以2300元的价格贩卖给赵某含甲卡西酮等成分的毒品26克。 3、2018年4月初的一天,被告人秦亚冠在长治市城区xx酒店其居住的房间内,以300元的价格贩卖给赵某含甲卡西酮等成分的毒品8克。 4、2018年5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秦亚冠在长治市城区xx其居住的房间内,以1000元的价格贩卖给赵某含甲卡西酮等成分的毒品11克。 5、2018年5月,被告人秦亚冠在长治市城区xx大酒店附近、长治市城区xx酒店,两次贩卖给宋某某含甲基苯丙胺等成分的毒品共1克。 6、2018年6月1日,被告人秦亚冠在长治市城区xx大酒店附近,以400元的价格贩卖给宋某某含甲基苯丙胺等成分的毒品1克。 7、2018年6月2日19时许,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民警在长治市城区xx酒店抓获被告人秦亚冠,并在其随身携带的纸袋中查获含甲卡西酮等成分的毒品共计545.21克,在其居住的xx房间窗帘后面查获含甲卡西酮及咖啡因成分的487.11克。当日20时许,赵某、宋某某、郭某到长治市城区xx酒店x房间向秦亚冠购买毒品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综上所述,被告人秦亚冠多次贩卖毒品,贩卖含甲卡西酮等成分的毒品共计1080.32克,贩卖含甲基苯丙胺等成分的毒品共计2克。 二、容留他人吸毒罪 1、2018年5月31日、6月2日,被告人秦亚冠在长治市城区xx酒店xx房间,容留冯某吸食含甲基苯丙胺等成分的毒品2次。 2、2017年冬天的一天,被告人秦亚冠在长治市城区xx酒店其居住的房间,容留赵某吸食含甲基苯丙胺等成分的毒品。 3、2018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秦亚冠在长治市城区xx酒店其居住的房间,容留赵某吸食含甲卡西酮等成分的毒品。 4、2018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秦亚冠在长治市城区xx酒店其居住的房间,容留宋某某吸食含甲基苯丙胺等成分的毒品。 综上,被告人秦亚冠容留冯某、赵某、宋某某吸食毒品共计5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毒品称重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证人郭某、冯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秦亚冠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事实,被告人秦亚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本案的扣押清单、称重笔录、情况说明等书证;鉴定意见;证人王某的证言;被告人秦亚冠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亚冠多次贩卖毒品,贩卖毒品数量大,且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支持。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被查获的毒品系犯罪未遂的辩护意见,本院在量刑时已予以考量。被告人秦亚冠犯有数罪,应数罪并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七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秦亚冠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50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5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24日起至2033年7月23日止。罚金从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 二、涉案毒品,由扣押机关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黄宝亮
人民陪审员 杨 鹏
人民陪审员 白彦杰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史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