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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2执870号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区柏松诉讼费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7
公开日期
2020-04-14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区柏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粤0112执870号移送执行人: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区柏松,男,1951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双岗富文里。关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移送执行区柏松诉讼费一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1执64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缴纳案件受理4736元。因被执行人区柏松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根据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移送,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本辖区内的国土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等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房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20)粤0112执87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本院缴纳本案案款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升山

审判员  李治忠

审判员  刘 云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郭秋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