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9001民初1284号
原告:济源市佳诚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克井镇磨庄。
法定代表人:王文杰,经理。
被告:徐利涛,男,1979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武陟县。
原告济源市佳诚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利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日立案。原告要求判令:
一、被告返还原告无烟块煤37.64吨;
二、被告支付原告利息5000元。
被告徐利涛答辩期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诉争的合同并没有任何书面运输合同,不存在合同关系,发货单也不显示原告的名字,不能证明是原告让其运输货物的事实。被告所在地在河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十一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本案应移送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原告诉称其委托被告运输货物,该货物被告拒绝运输并且拒绝返还货物,被告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及双方有关运输约定。但原告并未向本院提供运输合同,原告提供的工矿产品买卖合同以及发货单也没有被告签字,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本案属于本院管辖,本案应适用一般管辖。故被告徐利涛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被告徐利涛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晋洋洋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聂文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