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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13执4474号

许亚宁等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7
公开日期
2021-03-29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贺俭;许亚宁;郁善保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13执4474号申请执行人贺俭,男,194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顺义区人,身份号码×××。被执行人许亚宁,女,196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顺义区人,身份号码×××。被执行人郁善保,男,196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山东省临沂市人,身份号码×××。贺俭申请执行许亚宁、郁善保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7日作出的(2018)京0113民初19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贺俭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另,经本院调查,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且申请执行人贺俭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京0113民初1951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本案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单立勋

审判员  李 琳

审判员  马中平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