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苏0924执90号

赵成红与唐正英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7
公开日期
2019-11-15
所属地区
江苏省射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赵成红;唐正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924执90号

申请人:赵成红,男,1963年7月28日出生,54岁,汉族,住射阳县。

被执行人:唐正英,女,1970年12月9日出生,47岁,汉族,住射阳县。申请执行人赵成红与被执行人唐正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赵成红依据本院作出的(2018)苏0924民初3327号民事调解书,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唐正英于2018年12月31日前偿还赵成红借款2万元。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1.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被执行人唐正英银行账户无存款,无房产、无车辆。3.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4.2019年3月4日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延期履行并同意终结本案。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延期履行,且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龚宏伟

审判员  陈丽娟

审判员  张晓剑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陆晴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