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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403执1016号

杨光英、谭海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7
公开日期
2019-05-21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杨光英;谭海飞;谭信飞;谭信斌;谭信标;张汝华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403执1016号

申请执行人:杨光英,女,1975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龙里县。

被执行人:谭海飞,女,198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

被执行人:谭信飞,男,198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罗定市。

被执行人:谭信标,男,1980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罗定市。

被执行人:谭信斌,男,198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罗定市。

被执行人:张汝华,女,1954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罗定市。 杨光英申请执行谭海飞、谭信飞、谭信标、谭信斌、张汝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立案标的额为616234.82元。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7500元。本院经查询银行、房产登记管理部门、车辆登记管理部门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一套房产,但该房产土地性质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依法不能流转,未办理产权登记,暂无法处置。除此,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措施。经询,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黎嘉荣

审判员  陈加敏

审判员  邱雪娇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美欣 附:裁判文书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