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591民初11338号
原告:田志甫,男,1982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涟水县。
被告:庄宝林,男,197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苏州。
原告田志甫与被告庄宝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2日立案。
原告田志甫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该申请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志甫撤诉。案件受理费12386元,减半收取6193元,保全费4820元,合计11013元,由原告田志甫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闫可可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艳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