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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591民初11338号

11338田志甫与庄宝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7
公开日期
2020-10-21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田志甫;庄宝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591民初11338号

原告:田志甫,男,1982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涟水县。

被告:庄宝林,男,197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苏州。

原告田志甫与被告庄宝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2日立案。

原告田志甫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该申请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志甫撤诉。案件受理费12386元,减半收取6193元,保全费4820元,合计11013元,由原告田志甫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闫可可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艳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