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晋0109民初602号
原告:太原金世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东社街道办东社村东昇苑小区门面2号。
法定代表人:孟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志金,男,太原金世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务员。
被告:张丽媛,女,198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山西省孝义市。
原告太原金世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丽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为被告查找不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袁文静
人民陪审员 孔彩萍
人民陪审员 李 珊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谷苗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