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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391执恢11号

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郭爱斌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7
公开日期
2020-11-20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郭爱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苏0391执恢11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杨东升,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郭爱斌,男,197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怀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郭爱斌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2018)苏0391民初7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郭爱斌银行存款1677646元,或查封、扣押、提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庞玉石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梁 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