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决 定 书 (2019)鲁0982执853号之二 被拘留人:王成波,男,1970年6月25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西亮、董合美、李霞、王成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成波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王成波拘留十五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口头或书面向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七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