囊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青2725执42号
申请执行人:格来达杰,男性,1980年08月08出生,藏族,住青海省囊谦县。
被执行人:马主麻,男性,1992年10月18出生,回族,住甘肃省康乐县。本院在执行格来达杰与马主麻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一直下落不明且联系不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35400元存款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的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更却周加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桑丁桑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