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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青2725执42号

格来达杰与马主麻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囊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7
公开日期
2019-12-26
所属地区
囊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格来达杰;马主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囊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青2725执42号

申请执行人:格来达杰,男性,1980年08月08出生,藏族,住青海省囊谦县。

被执行人:马主麻,男性,1992年10月18出生,回族,住甘肃省康乐县。本院在执行格来达杰与马主麻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一直下落不明且联系不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35400元存款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的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更却周加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桑丁桑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