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刑更1748号 罪犯潘剑思,男,1988年8月10日出生,福建省永春县人,汉族,高中文化,现在福建省福州监狱服刑。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2日作出(2016)闽0503刑初5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潘剑思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四个月。宣判后,其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5日作出(2017)闽05刑终206号刑事裁定,维持对原审被告人潘剑思的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6月13日交付福建省福州监狱执行。 执行机关福建省福州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在法定期内依法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潘剑思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获得3次表扬。 另查明,该犯已缴纳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刑事判决书、罪犯月考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公示期间,未收到对罪犯潘剑思减刑的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潘剑思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刑罚执行机关报减幅度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潘剑思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5月23日起至2023年3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连 萍
审判员 李 红
审判员 邹唐敏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 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