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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381民初454号

李兆千与李长道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7
公开日期
2019-04-23
所属地区
河南省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李兆千;李长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381民初454号原告李兆千,男,生于1935年9月10日,汉族,住邓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刚,男,邓州市涅阳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执业证号:A3770522。被告李长道,男,生于1938年12月5日,汉族,住邓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英会,邓州市新华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执业证号:A3771005。

原告李兆千诉被告李长道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原被告为同村邻居,原告现为村低保贫困户,根据国家扶贫政策,村集体向上级政府为原告申请了危房改造项目,并在原村集体为其置换的宅基地上建房供原告居住。当房屋主体快竣工时,被告出面阻挡,并派人把守工地,不让原告施工,并拿出一份1953年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证”,以此为依据声称该土地为被告所有。事情发生后经村组干部多次调解无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李长道辩称:1、该案不属于侵权,超出人民法院的主管范围,根据土地管理法及民诉法相关规定,应当依法驳回原告诉起诉。2、本案原告因侵权为由提起诉讼,其诉求也不符合法律规定,在原告的诉求中,已说明被告有1953年的土地房产所有证。原告没有充分合法的证据来支持其诉求。3、该案原告以低保户建房为名强行侵占他人财物属违法行为,原告没有准建证或者土地使用证,且政府已为原告早已在争议宅基地南边建好了房屋。本次建房是原告假托低保户危房改造名义为其近亲属争地,其违法行为不应得到支持。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请求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之诉的前提是请求人必须对被侵权物拥有物权。本案原告李兆千欲在诉争土地上建房屋,但其并未持有合法有效的由政府部门出具的准建手续。原告目前持有的本村村民委员会及本镇村镇建发中心证明,仅能说明原告符合危房改造条件,而不属于准建证明。被告李长道对诉争宅基地行使抗辩权,双方对该争议宅基地的权属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当事人可到有管辖权的相关机关申请确权后另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兆千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全额退还原告李兆千。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武圣乾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赵龙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