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晋1121民初255号

李某诉张某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7
公开日期
2020-03-20
所属地区
文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原告:李某;被告:杨某;被告:张某;被告:山西嘉艺天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1121民初255号 

原告:李某,男,汉族,河南省人,农民。

被告:山西嘉艺天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杨某,男,汉族,河南省人。

被告:张某,男,,汉族,山西省太原市人。

原告李某与被告山西嘉艺天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杨某、张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立案。

原告李某于2019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  

审判员    成志宇  

二○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员     李丽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