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1121民初255号
原告:李某,男,汉族,河南省人,农民。
被告:山西嘉艺天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杨某,男,汉族,河南省人。
被告:张某,男,,汉族,山西省太原市人。
原告李某与被告山西嘉艺天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杨某、张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立案。
原告李某于2019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
审判员 成志宇
二○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员 李丽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