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刑更1793号 罪犯吴友富,男,197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福建省晋江市人,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福州监狱服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12日以(2018)闽0582刑初3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友富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3月14日交付福建省福州监狱执行。(刑期自2017年11月27日起至2019年5月26日止)。 执行机关福建省福州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在法定期内依法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吴友富在福建省福州监狱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获得表扬1个。 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生效的裁判文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公示期间,未收到对罪犯吴友富减刑的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吴友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罚执行机关报减幅度符合法律规定。但该犯剩余刑期不足执行机关报请的,故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吴友富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7年11月27日起至2019年3月2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连 萍
审判员 李 红
审判员 邹唐敏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 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