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黔0628执336号 满延友,松桃瑞菱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满延友与被执行人松桃瑞菱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满延友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松桃瑞菱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申请执行人满延友租金人民币65438.8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评估费5000.00元,案件诉讼费1373.00元,执行费977.00元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松桃瑞菱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一定的金额履行完毕本案标的款65438.88元及利息,保全费5000.00元,案件诉讼费1373.00元,执行费977.00元,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七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