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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1刑更1685号

王清一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7
公开日期
2021-02-02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故意杀人
当事人
王清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刑更1685号 罪犯王清一,男,1980年6月23出生于福建省惠安县,汉族,中专文化,现在福建省仓山监狱直属一中队服刑。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6日作出(2011)泉刑初字第1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清一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判决后因该犯患有严重疾病,暂予监外执行。2014年9月23日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泉刑执字第1037号收监执行决定书,予以收监执行,刑期自2014年10月23日至2019年10月12日。于2014年11月11日送押仓山监狱服刑。执行机关福建省仓山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在法定期内依法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清一在福建省仓山监狱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获得3个表扬。 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公示期间,未收到对罪犯王清一减刑的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王清一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刑罚执行机关报减幅度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清一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10月23日起至2019年4月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 琼

审判员 李 红

审判员 薛 晴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柯舒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