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8刑终41号原公诉机关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欧学智,男,1996年6月6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因本案于2018年6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辩护人卢威达,清远市法律援助处指派的广东捷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桂超,男,200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因本案于2018年6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逮捕,于2018年12月18日被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温骑,男,199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因本案于2018年6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逮捕,于2018年12月18日被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欧学智、桂超、温骑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8年12月13日作出(2018)粤1802刑初60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欧学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了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8年4月25日至6月8日期间,被告人欧学智通过购置电脑、手机,利用赌博网站“加拿大28”开奖结果以及“华景机器人”等投注软件,先后租赁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某单元某房、清城区XXX单元XXX房进行网上开设赌场。被告人欧学智在上述期间雇请被告人桂超、温骑、莫某杰(另案处理)为网络操盘手,每天分三班轮流收受所组建QQ群中康某西、张某1、罗某1、麦某杰、林某颖等参赌人员的投注,合共收受他人投注人民币2467763.27元,除去雇请人员的费用外,被告人欧学智从中获利约人民币8万元(其中用于结算赌资的浦东发展银行卡内的人民币23420.1元已被公安机关冻结)。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户籍材料、抓获经过、入所体检表等书证,证人康某西、张某1、罗某1等人的证言,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被告人欧学智、桂超、温骑的供述等证据证实。原判认为,被告人欧学智、桂超、温骑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共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桂超、温骑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三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桂超、温骑是被告人欧学智雇请的工作人员,是属于从犯,且当庭表示认罪,有悔罪表现,本着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置被告人桂超、温骑于社会上改造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对其可以适用缓刑。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欧学智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二、被告人桂超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三、被告人温骑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四、随案移送的手机二台、电脑硬盘二个是作案工具,依法没收销毁;浦东发展银行卡内的人民币二万三千四百二十元一角(此款已由清城区公安分局冻结)是赌资,依法没收上缴国库。上诉人欧学智上诉提出,其认为原判量刑过重,请二审改判。上诉人欧学智的辩护人提出欧学智当庭认罪,具有悔改表现,犯罪时间短,情节轻,可以从轻处罚。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及定案证据与原审一致。二审经依法全面审查,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及所列的证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欧学智以及原审被告人桂超、温骑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网络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均应依法惩处。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欧学智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原判对其量刑已接近法定最低刑,原判不存在量刑过重的情况,上诉人欧学智要求二审改判的上诉理由明显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黄德才
审判员 罗立兵
审判员 何昭敏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柯 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