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宁0106民初234号
原告:王国锁,男,197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
被告:丁建国,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李俊镇。 原告王国锁与被告丁建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
原告王国锁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国锁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国锁撤诉。 案件受理费23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国锁负担。
审判员 刘珊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于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