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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宁0106民初234号

王国锁与丁建国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7
公开日期
2020-04-30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国锁;丁建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宁0106民初234号

原告:王国锁,男,197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

被告:丁建国,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李俊镇。 原告王国锁与被告丁建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

原告王国锁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国锁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国锁撤诉。 案件受理费23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国锁负担。

审判员  刘珊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于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