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903执28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住所地沧州市北京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0660467-1。
法定代表人:蔡普军,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高玉峰,男,1973年5月20日出生,满族,现住沧州市运河区。 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与高玉峰信用卡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03月5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高玉峰偿还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欠款60.53万元,但被执行高玉峰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高玉峰名下有房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高玉峰名下坐落于运河区,房权证号:20××55。 本裁定查封期限为三年,期满后如继续查封申请执行人应在届满日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胡树宏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