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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903执282号之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高玉峰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7
公开日期
2019-12-29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高玉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903执28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住所地沧州市北京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0660467-1。

法定代表人:蔡普军,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高玉峰,男,1973年5月20日出生,满族,现住沧州市运河区。 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与高玉峰信用卡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03月5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高玉峰偿还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欠款60.53万元,但被执行高玉峰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高玉峰名下有房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高玉峰名下坐落于运河区,房权证号:20××55。 本裁定查封期限为三年,期满后如继续查封申请执行人应在届满日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胡树宏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