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刑更1661号 罪犯陈春妃,男,1982年3月31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安市人,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仓山监狱十六分监区。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2日作出(2016)闽0981刑初4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春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退出非法所得款人民币6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9月11日交付福建省仓山监狱执行。 执行机关福建省仓山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在法定期内依法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春妃在福建省仓山监狱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截至2018年12月,考核期内获得表扬2个。 另查明,该犯本次报减期间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退出非法所得款人民币600元。 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生效的裁判文书、履行财产性判项的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公示期间,未收到对罪犯陈春妃减刑的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陈春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刑罚执行机关报减幅度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春妃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3000元与非法所得款人民币6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4月25日起至2019年4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 琼
审判员 李 红
审判员 薛 晴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柯舒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