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01执1140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鹤年,男,197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海淀区。委托代理人邓沐,北京国同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中天泰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内大街47号3幢3层305室。法定代表人康嬅卡佳。被执行人康嬅卡佳,女,1967年4月6日出生,汉族,中天泰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王鹤年与中天泰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康嬅卡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8)京0101民初138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鹤年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二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3031360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限期其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档案查封被执行人康嬅卡佳名下车牌号为×××、×××的小汽车二辆,于2019年12月13日档案查封被执行人康嬅卡佳名下车牌号为×××、×××、×××的小汽车三辆,但未实际控制上述车辆;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康嬅卡佳人民币132959.24元,扣除执行费人民币1780元,发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131179.24元。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二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可供执行的互联网银行存款,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其他车辆登记信息、无证券登记信息,被执行人中天泰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无分支机构以及对外投资。本院已将二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将被执行人康嬅卡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调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中天泰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其他财产情况,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康嬅卡佳有可供执行公积金,并将上述查询和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时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表示被执行人康嬅卡佳不在原户籍地居住,被执行人中天泰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不在原经营地经营,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京0101民初138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汪 霄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高思聪
书 记 员 李 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