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晋0105执3362号之一

山西高新普惠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卢伟、山西历山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7
公开日期
2020-04-15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当事人
山西高新普惠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卢伟;山西历山旅游投资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晋0105执336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西高新普惠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高新区南中环街529号清华科技园D座26层2606室。

法定代表人:吴蓓。

被执行人:卢伟,男性,1966年02月02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垣曲县。

被执行人:山西历山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垣曲县中条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卢伟。 本院在执行山西高新普惠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卢伟、山西历山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8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以及告知书,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车辆、不动产、工商、互联网银行、证券进行了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历山度假村(房权证号2XXXX号第00010550)及被执行人名下面积为8219.01平方米(证号为:140XXXXXXXX0-1)的土地,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现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就以上情况我院已向申请人进行了约谈,依照《最高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 斐

审判员 陈 明

审判员 李雪菲 二O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徐 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