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云07民终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古城区盛发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丽江市古城区文化街道办事处拉马古社区居委会鲁准居民小组。
法定代表人:段春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向昌金,男,1958年9月2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南溪县人,现住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
上诉人古城区盛发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因与被上诉人向昌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2019)云0702民初1570号民事判决而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古城区盛发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2019)云0702民初1570号民事判决书,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驳回向昌金的诉讼请求,要求向昌金支付造成修建猪舍无法投入使用的损失16万元,请求法院收回被威胁的92000元的欠条;2、依法判令被上诉人承担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8年3-5月向昌金派人在合作社施工建设猪舍及宿舍,由于多种原因加上雨季延迟至2018年10月天泵机器商砼车推得施工场地,当时,他派了四个女工三个男工来施工,没有一个技术工,平磨光机没有一人会操作,导致地平坑洼不平,全部裂缝,电地暖外露等多种不能投入生产情况,我请他到工地处理问题,他叫我买水磨机派人反攻修复,机器买来后他没有派人修复,叫我另请人反工修复,从工程款里扣除,另情人返工修复的证据有手机照片,也有人证。施工人数明细总计326个工时,其中:大工139天,小工187天。大夫及其修理费及工具收据。2018年2月27日转账100000元给向昌金,其中10000元不对账,他也不认账。金山派出所2019年3月10日出警到养猪场有证可查,为讨回清白,特向法院上诉。
被上诉人向昌金答辩称:1、段春华在我们签定合同之前就完全清楚我们是个体承包老板,双方都是自愿同意合作才签订的合同;2、双方签定包工协议之前已说明我方包工人不包机械和材料,可段春华没有能力提供相应的机械和材料;3、地坪的问题,双方协商打地坪沙坪即可,结果段春华要求我们员工地坪三十公分(加厚);4、我们多次打电话催款遭段春华无理拒绝,我们没有摔段春华家的任何东西,也没有威胁过任何人,欠条是段春华在派出所调解后才签的;5、我没有违约,拒绝支付违约金;6、工程没有做完的原因是段春华无钱进材料,不是我方的原因;7、因段春华一直在现场监工,我们以段春华的施工方案履行完工,当然不存在返工问题;8、地暖工程由段春华个人处理,与我方无关。因段春华未能按时付款,导致我无法继续住院治病,请求判决段春华陪我相应的金额。被上诉人向昌金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人共费92000元(大写:玖万贰仟元整);2、违约金总工程量的5%为人民币15000元(大写壹万伍仟元整);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2月4日,原告向昌金作为乙方与作为甲方的被告法定代表人段春华签订了《协议书》,约定经双方友好协商,在公平、公正的情况下达成协议,甲方将古城区文化街道拉马古社区鲁准罗村养猪毅然交接乙方修建。工程概况:住宿房四间,养猪场两栋。本工程甲方交接乙方单做工程如下:做砖四墙每平方米60元计算,抹灰每平方15元计算(随手墙),打地坪每平方米15元计算(沙平),卡狗头石每平方13元计算,刮水泥浆每平方8元计算,刮白灰每平方5元计算,做基础3.7每平方70元计算,打基础垫层每米10元计算,双飞粉抛光墙每平方18元计算。注:四间房年前干完,款项一次性付清。付款方式开年开工甲方支付乙方2万元生活开支,每月甲方支付工程量80%,余下20%4个月内付清,本协议如有违约,按总工程量5%处罚。按正邦公司蓝图施工标准施工,经正邦公司验收合格。2019年3月12日,被告法定代表人段春华向原告出具一份书面材料,写明“盛发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下欠向昌金工程款,总工程款叁拾万元(300000元),整(198000元),剩余拾万贰仟元(102000已付拾玖万捌仟元)分期三个月付清,一星期内付叁万元整(30000元),4月份付贰万伍仟元(25000元),5月份付贰万伍仟元整(25000元),6月份付贰万贰仟元整(22000元)”,原、被告确认被告法定代表人于2019年5月20日在古城区在上述材料上书写“减掉一万,应付(92000.00)应付玖万贰仟元2019年5月20日下午在古城劳动监察队办公室承诺2019年6月20日前付清。”原、被告确认上述材料均系被告法定代表人代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工程系为被告做的,被告已支付款项208000元,原告于2018年3月入场施工,于2019年5月撤场,合同约定的项目并未全部完成。被告的业务范围是家禽、家畜养殖及销售;蔬菜种植及销售。被告陈述原告建设的宿舍及猪舍均为一层建筑,位于丽江市古城区里面。原告确认双方签订合同时被告已支付原告20000元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及承担违约金,被告则认为原告所完成工程质量存在问题,且出具的结算材料系受原告威胁出具的,不应支付剩余款项。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法定代表人于2018年2月4日签订的《协议书》虽未加盖被告印章,但被告确认其系协议相对方,上述协议未违反法律规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负担的义务,现原告与被告法定代表人于2019年3月12日、5月20日分别以书面形式对劳务款进行了确认,被告法定代表人段春华虽主张上述材料系受原告胁迫出具的,但对此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结合原、被告双方确认2019年5月20日款项确定地点是在古城区的事实,本院对被告法定代表人上述主张不予支持,被告应按双方约定的时间及款项向原告履行付款义务,现被告无证据证实其在2019年5月20日后履行过付款义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92000元的诉讼主张予以支持。对原告依据双方签订的《协议书》约定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15000元的诉讼主张,原告无证据证实被告存在未按双方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违约情况,故对原告的该诉讼主张不予支持。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古城区盛发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向昌金支付欠付工程款人民币92000元,二、驳回原告向昌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40元,由原告向昌金承担342城区盛发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2098元。本院审理中,上诉人古城区盛发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院提交了施工现场图片,颜丽忠、和茂胜、和占伟、和茂军出具的证明,段春华签字的做工明细,鹤庆正邦农牧有限公司的整改意见。拟证明被上诉人所做工程质量不合格,上诉人请颜丽忠等人进行了返工。经质证,被上诉人向昌金认为其所完成的工程是在段春华的现场指挥下进行施工,被上诉人只是包工,造成地坪、墙体等开裂是因段春华没有资金停工所导致而与自己无关。
本院认为上诉人提交的施工现场图片不能证明质量不合格的原因,颜丽忠等人的“证明”无法查实其真实性,鹤庆正邦农牧有限公司的整改意见也不能说明验收不合格的原因系被上诉人施工所致,施工明细是段春华单方制作,故本院对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不予采信。被上诉人向昌金在本院审理中未提交新的证据。经审理,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于2018年2月4日所签《协议书》合法有效,该案争议的焦点是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段春华于2019年3月12日所欠被上诉人向昌金工程款的凭条是否真实有效。对此,上诉人认为该凭条系受胁迫的情况下出具,但没有提供受到胁迫的证据,且2019年5月20日下午在古城区也进行了确认,故上诉人应按其承诺履行付款义务。上诉人提出要求被上诉人退还92000元欠条及承担损失16万元的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40元由上诉人古城区盛发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姚中梁
审判员 普丽仙
审判员 马 昕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郭彦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