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粤0111民初16004号
原告:余华灯,男,197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公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俊,广东君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丘誉源,广东君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朴亨吉,男,1979年5月4日出生,朝鲜族,身份证住址黑龙江省东宁县,身份证住址。
原告余华灯诉被告朴亨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朴亨吉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公告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案件事实一、出借人:原告,借款人:被告。
二、借款金额:60000元。
三、借款支付方式:2018年3月17日,原告通过中国建设银行向被告尾号3369的账户转账6万元。
四、借款用途:个人周转。
五、借款期限:自2018年3月17日起至2018年10月16日止。
六、借款期间利息:无约定。
七、逾期利息:如未按时归还,逾期每日按千分之五计息,逾期利息计至借款人还清出借人所有欠款为止。
八、还款及支付利息情况:未还本付息。
九、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人民币60000元;2、被告支付逾期利息1200元(逾期利息以60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10月17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全部债务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暂计算至2018年11月16日);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裁判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有《借款协议》、账户交易明细、借款收据及原告的陈述为证,被告未到庭对借款事实及还款情况提出抗辩,视为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本院对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予以采信,现借款期限已经届满,无证据证明被告有向原告归还本金,原告诉请被告归还借款本金60000元,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逾期利息,本案中原、被告约定按每日千分之五标准支付逾期还款的利息过高,现原告主动将逾期利率调整为月利率2%即年利率24%,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逾期利息应从2018年10月17日起计算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朴亨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余华灯借款本金6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60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从2018年10月17日起计算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30元、保全费632元由被告负担,并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审 判 长 张秋月
人民陪审员 邓金兰
人民陪审员 董淑艳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梁玉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