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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内0104民初3140号

内蒙古正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华宸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7
公开日期
2020-09-24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内蒙古正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华宸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内0104民初3140号

原告(反诉被告):内蒙古正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呼市玉泉区南二环路新法院东侧现代华城二期项目四层东西楼。

法定代表人:张艳梅。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瑞,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攸攸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反诉原告):华宸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中华北大街298号颐宏大厦01单元1114号。

法定代表人:范定胜。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强,内蒙古百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内蒙古正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华宸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经合议庭合议,本案属重大疑难、复杂案件,需要向有关部门请示,认为应当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刘万华

人民陪审员 甘塔娜

人民陪审员 伯晓华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岳凤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