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604民初3272号
原告:佛山市禅城区敏雅针织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张槎街道村尾联兴工业****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604L81232219H。
法定代表人:杨淑敏。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浩华,广东天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宇文,男,汉族,1968年4月19日出生,住广东省兴宁市。
被告:广东嘉迎客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盐步平地村委会“原平地中学”的平地轻纺城首层**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523WH264。
法定代表人:刘宇文。
原告佛山市禅城区敏雅针织厂诉被告刘宇文、广东嘉迎客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因刘宇文、广东嘉迎客纺织品有限公司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彭宜现
人民陪审员 汤绮云
人民陪审员 杨晓娟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韵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