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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08执19055号

颜海波等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7
公开日期
2020-03-26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明高;颜海波;北京青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曙光建设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曙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北京德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青松泽华商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08执19055号

申请执行人:张明高,男,196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仁兵,北京安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颜海波,男,197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被执行人:北京德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广宁村街道办事处内-101。

法定代表人:颜海波,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青松泽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3号3号楼2534房间。

法定代表人:颜海波,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青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北辛安和平街27号东12幢平房。

法定代表人:颜海波,总经理。

被执行人:曙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麻峪村麻北居委会1幢。

负责人:颜海波,经理。

被执行人:曙光建设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广宁村新立街113号南老人会馆1幢1层102房间。

负责人:颜海波,经理。张明高与颜海波、北京德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青松泽华商贸有限公司、北京青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曙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曙光建设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7)京0108民初486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明高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张明高与颜海波达成和解长期履行协议。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有权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法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等内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9)京0108执1905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韩毅强

审判员  张瀚文

审判员  李晓滨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程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