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鲁0687民初1283号

海阳日升置业有限公司与黄彬彬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7
公开日期
2020-06-07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当事人
海阳日升置业有限公司;黄彬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687民初1283号

原告:海阳日升置业有限公司,驻址:海阳市方圆街道147号。

法定代表人:邱有义,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黄彬彬,男,1992年4月6日出生,福建宁德市蕉城区坛63231。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阳日升置业有限公司起诉被告黄彬彬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海阳日升置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6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自愿撤回被告黄彬彬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海阳日升置业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黄彬彬的起诉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海阳日升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黄彬彬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海阳日升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袁向明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孙势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