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 审 决 定 书(2019)鲁刑申169号原审被告人王连胜职务侵占一案,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日作出(2016)鲁0681刑初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连胜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二十万元;依法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1151834.3元,上缴国库。王连胜不服,提出上诉。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5日作出(2017)鲁06刑终6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原审被告人王连胜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审查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重新审判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如下:指令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本案在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七日 微信公众号“”